(文中故事情节凭据真实案例改编,纯属虚构)俗话说“艺多不压身”,现在社会上有一个普遍认识,要想财政自由,靠死人为肯定是不行,要有“睡后收入”,要搞兼职,而众多兼职中最受青睐的,非微商莫属。小叶是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员工,就是俗称的房产中介,前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,种种资本争相在房地产领域开疆拓土,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穿着白衬衫、骑着电动车随处带人看房的中介小哥哥(小姐姐)们。中介这行大家都相识,底薪很少甚至没有,收入主要靠提成,平时事情也相对自由,随着近几年市场行情的变化,越来越多的中介开始兼职,有开滴滴的,有开网店的,小叶选择了微商。
做微商,谋划好自己的朋侪圈很是关键,需要经常性的发一些和产物有关的图文信息,小叶也不破例,不外他每次发微商广告时都市选择屏蔽公司向导,公司也就一直不知道他在做微商。可小叶的同事是看获得小叶的微商广告的,有一次小叶因为琐事和一位同事发生争吵,同事一气之下居然向公司向导举报小叶做微商。
小叶认为,虽然公司明令克制员工兼职,但自己仅仅是在朋侪圈发一些广告,对事情险些没有任何影响,公司也不会说什么。没想到,几天后公司直接以小叶上班时间公布微商信息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,排除了与小叶的劳动关系。这下小叶可不干了,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排除劳动条约的赔偿金,仲裁委支持了小叶的仲裁请求。
公司不平,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排除劳动关系正当,无需支付小叶赔偿金。法院经由审理,归纳出以下事实:一、公司方面的《公司信用治理规则》和《公司红黄线治理划定》明确划定上班时间克制做一切兼职,包罗但不限于微商,以及未经允许在职期间存在兼职行为系冒犯红线的行为,公司可以单方排除;二、上述划定在公司内网举行了公示;三、小叶对于通过本人手机号码公布微商信息的事实并无异议,仅辩称当天是调休,并非事情时间公布。
法院据此讯断:小叶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,在事情期间公布微商信息,公司以小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排除双方的劳动关系,并无不妥,系正当排除;对公司无须支付小叶违法排除劳动条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小叶对该讯断不平,提起上诉小叶认为:我在公司正常上班,不行能一边事情一边谋划某宝商铺,相关微商信息是家里人用我的手机公布的,并不是我本人公布的;而且公司的划定是说不能做包罗微商在内的兼职,仅仅是公布一些微商广告信息不能证明我是在做微商兼职,公司开除是违法的。二审法院认为,小叶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通过136手机号公布,应负担举证不能之责,可认定小叶存在事情期间公布微商信息的行为,公司开除正当。
遂驳回小叶上诉,维持一审讯断。这个问题,你怎么看?关注@问法馆,轻松相识更多执法知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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